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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名管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根据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桐庐县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桐庐县地名委员会地址:桐庐县迎春南路288号。桐庐县地名委员会是一个协调、议事机构,下设地名办公室。
一、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县民政办、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执法局、桐庐工商分局、县信息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二、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
统筹协调地名管理工作所涉有关事宜。
2、县民政局
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全县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组织重要地名命名(更名)的调研、公示或听证,审核各类街、路及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桐庐县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应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地名标志;
对乡、镇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向社会提供地名电子地图查询服务;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3、县建设局
负责县城城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申报工作:
在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进行《桐庐县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售时,应查验其《地名使用批准书》;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查验《门牌证》。
4、县国土局
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或《门牌证》。
5、县公安局
在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
6、县交通局
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
在省道、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国道、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点,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7、县城管执法局
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街道两侧门牌破损、不齐全,在期限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地名、门(幢)牌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8、桐庐工商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远地址;
户外广告的发布,凡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
9、县信息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在发布商业广告中涉及地名的,应查验《门牌证》;
发布各类新闻、信息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查验《地名使用批准书》。
桐庐县地名委员会
主任:童明
副主任:冯贤良(县民政局)、吴红庭(县政府办)
成员;李雪勇(民政局)、陈燕军(建设局)、樊琳(国土局)、陈柏其(公安局)、毕文浩(财政局)、倪天震(交通局)、徐建平(城管执法局)、朱正红(工商分局)、董亦民(广播电视局)、何志英(信息传媒中心)。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李雪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