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为全面加强我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名管理工作实际,特将区各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土管局(房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工商分局。
二、职责分工
1、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承办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负责区内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审核与上报;
(3)负责辖区内门(幢)牌的编制和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的管理工作;负责路、巷、里、弄牌和住宅区的指路牌、指示牌、示意牌及高层、小高层建筑内楼层牌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4)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5)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6)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7)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8)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9)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标志的使用。
2、各镇人民政府
(1)协助区地名办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2)负责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
3、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
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过程中,对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涉及到地名的应反馈区地名办进行审核后再行批准或通过。
4、区建设局(规划分局)
(1)对区内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名称,组织命名和申报,做到名称选择和规划设计同步,并及时将有关方案提交区地名办审核。
(2)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大厦、大楼等)的项目审核、审批时,应请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
(3)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请区地名办共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4)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其标准地名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工程规划和建筑许可证。
5、区国土资源局(房管局)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时,应审核其由地名部门发给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所载地名[包括门(幢)牌号]应以区地名办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
6、区工商分局
在企业进行登记、年检和更改地址时,应请企业出具由区地名办发放的门(幢)牌证。
对企业名称审定时,涉及地名的或冠以中心、城、广场等名称的,应以经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或请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户外广告的发布,涉及到地名的必须验证相关地名的批准证书。
7、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门(幢)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依照《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幢)牌管理规定》,协助区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区内的门(幢)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8、区交警大队
在道路两侧及其它地方设立交警指路牌时,其地名必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定。
9、区公安分局
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请当事人提供门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