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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准化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0-14

(一)地名标准化的概念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以计算机网络、卫星技术、光缆为代表的现代通讯技术和现代化交通的飞速发展,人类的活动空间迅速扩大、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地名作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使用最频繁、用途最广泛的工具之一,一方面其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表现为地名使用范围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的手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对地名称谓的统一、书写的一致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地名称谓的不一致、书写和译写的不统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地(重名)、一名多写(一个地名多种书写形式)等不规范问题,不仅不利于经济建设、国际交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给现代化的交通、邮政、通讯及外交、国防等事业造成不便和损失。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很多国家纷纷呼吁解决地名的规范化问题,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根据有关国家的建议、要求,于1960年成立了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专门负责地名标准化问题。在地名专家组的筹备下,联合国于1967年召开了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议,开始讨论并着手解决地名标准化问题。所谓地名标准化(Geographical Name Standardization)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名的称谓和书写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并将其固定下来。地名标准化分为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两个层次。

(二)地名标准化的目的和意义
    地名标准化的目的是满足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方便人们的社会交往,促进国际交流,推进全球一体化进程,为空间信息的共享创造条件。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也是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实现地名信息共享,最终建成“数字地球”、实现空间信息数字化的重要基础。实现地名标准化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交通、邮电、旅游等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国防建设,对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对于促进国际交往、实现睦邻友好、加快相互间开放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地名国家标准化

(一)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定义
    地名国家标准化(The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即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用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形式,明确使用条件。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在语言文字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各国对本国的地名标准化都有各自的具体规定。第一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将地名国家标准化定义为:“用本国官方语言或其他语言,统一地名的书写形式并固定来”[i]。一个地名要成为国家标准化的地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备案,并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编辑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形式予以公布实施。标准地名不同于当地或外来的各种非正式的书写和称谓,一切政府公文、正式出版的地图和图书、地名标牌和匾额,以及其他任何官方场合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二)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的措施及其内容

    1、建立地名管理机构。
    要解决地名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没有一个自上而下成系统的、强有力的、有权威性的主管机构是不可能的。为此,历次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都敦促各国建立地名管理机构。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都设立了地名机构,一般由多部门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多数设在内政、测绘、地矿等部门。如成立于1890年的美国地名委员会由内政等9个部门组成,下设国内、国外、出版等委员会,分别设在内政部地质测量局、国防部制图局和出版署,另由地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国内、国外、出版3 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计划和行政工作。

    2、制定地名法规、规范和实施细则。

    这是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必要保证,也是地名机构的首要任务。立法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标准化,而且包括国外地名的译写,以及南极、公海、天体等国际公有领域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译写。
    3、统一地名书写。
    要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仅仅制定有关的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照法规的要求,逐个确定地名的读音、书写和译写形式,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实施。这是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关键一步,也是工作量最大、最为复杂艰巨的一项任务。如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完成了350万条国内地名和400万条国外译名的统一书写工作,并经常以地名委员会的名义公布标准化的地名。
    4、编辑出版标准地名工具图书。
    及时编辑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指南等图书,是巩固和宣传地名国家标准化成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有利于早日消除地名的混乱现象。如美国已出版了100多个国家的译名手册和全美地名手册及数十个州的地名录。
    5、设立地名标志。
    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不仅是推行地名国家标准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直观、醒目的标准地名标志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使用标准地名,既有利于人们的社会交往,又促进了标准地名的推广。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地名标志的建立工作,在城市、交通要道、风景名胜区设置了大量的地名标志。

三、中国地名标准化

(一)总体要求
    中国地名标准化除了地名国家标准化要求的“用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形式”以外,还进一步要求地名的读音和书写符合正音、正字的规定,地名的含义应健康,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法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在一定的地域内地名不得重名、避免同音。为了保证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确保地名标准化成果的推行,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使用手册、实用指南等图书。
    中国作为使用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多民族国家,地名标准化除了用汉字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外,还包括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译写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并按照标准音(无标准音的用通用语音)译(拼)写。本节所述的中国地名标准化,重点论述本民族语言文字地名的标准化,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的标准化问题,将在本章第八节“地名译写”中论述。

(二)汉语地名标准化
    1、定音
    即确定地名的标准读音,并按此读音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作为汉语地名的罗马化拼写标准。地名的汉字读音以汉语普通话为依据,一般不以方言音为标准读音,但对几种特殊情况需特殊处理。由于种种原因,如部分地名保留了古汉语的读音,有的地名受方言的影响,还有的地名所用的汉字是多音字等等,使部分汉语地名存在特殊的读音,对这些地名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凡国家已审定并收入现代汉语字(词)典中的特殊读音字,如安徽省六(读音“lu”)安县、广东省番(读音“pan”)禺市等,应予照用,并作为标准读音确定下来;对于尚未收入现代汉语字(词)典的地名用字的特殊读音,如河北省获(读音“huai”)鹿、山东省乐(读音“lao”)陵市、海南省通什(读音“zha”)市等,若确有保留的必要,应通过法定的报批程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标准读音,若无保留必要,则以普通话读音为标准音;对于多音字,应以国家审定的当地读音为标准音,如河南省荥(读音“xing”)阳县与四川省荥(读音“ying”)经县、江苏省浒(读音“xu”)墅关与河南省浒(读音“hu”)湾等;对于现代汉语字(词)典中没有收录的地名多音字及方言地方音,如确有保留当地读音必要的,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标准读音。
    2、定字
    即按照地名标准化的要求,对每个地理实体在同一种语言文字中确定唯一的书写形式作为标准地名,做到一地一名。汉语地名国家标准化还要求,地名书写必须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对地名中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自造字、不规范简化字等要统一按照规范的汉字书写,逐步减少生僻字和方言用字,新命名的地名尽可能不使用生僻字、方言用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汉字。
    通过定字既要解决一地多名的问题,又要克服一名多写的问题。对一个地理实体有多个汉字名称的,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其中一个为标准地名,其他可作为别名,在有关图书上可适当括注。对因乱简化、乱书写,或因地名调查过程中造成的记错、听误,或因地名译写等造成的一名多写,要通过正音、正字的方法进行标准化处理。

    3、定义
    即研究地名的含义,对含义不健康的地名不得作为标准地名,应及时予以更改,重新确定标准地名。这里所说的含义不健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带有大汉族主义和封建主义、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二是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色彩、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三是带有大国沙文主义、不利于睦邻友好关系的地名;四是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其庸俗内容的地名;五是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地名。

    4、处理重名和同音

    即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重名和同音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由于地名数量众多,而汉字数量有限,加上地名对生僻字、贬义字、方言用字等方面的限制,要求所有地名都不重名是不现实的,实际上也是不必要的。为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地名不得重名和避免同音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范围内不驻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专名不应相同;一个县、市、市辖区内的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一个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居民点)内的路、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全国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此外,台、站、港、场等专业地名,也要在相应的范围内不重名、避免同音。
    重名、同音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既要满足地名国家标准化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的需要,有的地名已使用多年、流传很广,要逐步更改,一般对同音地名不作专门更改,而是通过重新命名或因其他原因需更名时一并更改的方式解决,避免同音主要是在命名时加以考虑。解决重名问题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在地名前冠以方位、大小、形状、颜色、姓氏等前置词,启用古名、别名、雅名、曾用名等,用汉语同、近音字或方言谐音字替代个别字,另起新名等。
    5、规范通名和专名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根据上述规定,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规范通名和专名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对无通名的地名加以完善;二是规范与地理实体属性不相符的通名,如用礁、山等作为岛的通名,而礁又用岛作通名等;三是通名用字规范化,减少方言通名用字;四是对城关(厢)镇(乡)、(东、南、西、北)城区、市区、(近、远)郊区、矿区、东区、山区等纯用通名词组命名或专名通称化的地名,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
    6、方言地名标准化
    对于方言地名,按照定音、定字的要求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既要标准化、雅化,又要慎重对待,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进行。对用字在汉语规范用字范围内的,如鸡公山等,一般不予更改;对不属于规范汉字范围、数量少、使用面窄的方言地名,可用字音(字义)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汉字替代;对不属于规范汉字范围,但数量较多、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如通名用字)的方言地名,如确有保留的必要,可上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语委商国家地名管理机构等部门审音定字后,作为标准地名使用;对已有雅化名称,且为社会各界熟悉和接受的,应以雅化名称为标准地名,方言地名作为俗称,如雅化名称未被社会公认的,则以方言地名为标准地名。

    汉语地名标准化除了上述6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对无名称地理实体的命名,在命名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地名标准化的要求进行。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
    中国是世界上民族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共有56个民族,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虽然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7%左右,但分布很广,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50~60%。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和北部地区,但分布区域的界线不很分明,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犬牙交错的分布格局。正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在数量、分布及历史、语言文字方面的特点,造成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复杂化、多样性和不统一、不规范。
    第一,我国少数民族数量众多,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情况极为复杂,部分有语言也有文字,多数有语言无文字,也有的既无文字也无语言。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地名的书写比较复杂,有的历来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的则借用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二,更为复杂的是,在有语言文字的民族中 ,有的又没有标准的读音,口语与书面语不一致、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同一民族方言差别很大,结果地名文字相同但读音不同,将其音译为汉语时就产生一名多译、一地多名,而对无文字的民族来讲,没有本民族文字书写的地名,再加上无统一的标准读音,借用汉字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就更加混乱不堪。
    第三,再加上民族的杂居现象,在多民族聚居区,不同民族对同一地理实体有不同地名(包括书写和读音),造成一地多名、一名多写。
    第四,历史上民族间的战争、势力范围的消长以及由此引起的民族迁徙、融合等,带来对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一种语言演变为另一种语言,而这种演变又往往具有不彻底性,形成一个地名由两种以上语言词汇组成的现象,进一步增加了民族语地名的复杂性。
    第五,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不发达,词汇量小、对事物的描述简单,地名重名的状况比汉语地名更为严重。
    所有这一切,都大大增加了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此同时,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化,不仅包括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地名标准化,还包括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之间译写和罗马字母拼写的标准化,这又加大了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的工作量。而少数民族语不规范的现实,使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化进程步履艰难。针对上述情况,对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化,应根据各个民族的实际状况和面临的问题,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个处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路线。
    1、调查、了解地名的来历、演变、含义,研究、分清地名的语种,掌握各少数民族语地名的特点,并根据各民族语地名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分别制定标准化方案,明确不同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标准化原则、措施、方法。

    2、对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命名的地名,参照汉语地名标准化的要求, 按“定音”、“定字”、“定义”、“处理重名和同音”、“规范专名和通名”、“方言地名标准化”等程序进行标准化。在定音时,有标准读音的使用标准音定音,无标准读音的则按常用语音定音。

    3、对无本民族文字的,凡使用汉字书写地名的,按汉语地名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处理,使用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则按上述第二条要求标准化。不管是使用汉字还是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总的要求是标音准确、用词恰当。

    4、对多民族聚居地区地名的标准化,分两步走:第一步,遵循民族平等的原则,对该聚居区内的各民族,分别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确定各自的标准地名,具体参照上述第二条,如无本民族文字的,则参照上述第三条进行;第二步,根据每条地名的来历、通行程度,分别确定汉字的标准名称。
    5、对由两种以上语言词汇组成的混合语地名,可按词汇所属的语种,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对其中在同一地区数量较多、使用较广,且属同一词汇,但用字不统一的,可作适当调整,实现统一、规范。
    6、对约定俗成的地名,除了非标准化处理不可的,应尽可能少更改,以保持稳定,避免因此造成混乱。


四、地名国际标准化

(一)地名国际标准化的定义
    地名国际标准化(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即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实现地名的单一罗马化。联合国在1967年召开的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议上即对各国地名标准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建议使用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国家,按科学的原则,制定一套国际公认的该国文字单一罗马字母的地名拼写法,供国际使用。第二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对地名国际标准化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地名国际标准化就是通过地名国家标准化或确定不同文字书写系统间相互转写的国际协议,使地球上和太阳系其它星球上的每个地名的书写形式实现最大限度的单一化。
    根据上述定义,地名国际标准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各国要使用统一的书写形式使国内地名标准化;
    2、使用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国家,提供一套罗马字母拼写的标准方案;
    3、制定一套国际公认的不同语言文字书写系统之间对应的转写规则,以便将地名从一种语言转写成另一种语言。
(二)地名国际标准化的内容
    第一,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这是地名国际标准化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实现地名单一罗马化。
    使用罗马字母的国家要使用统一符号,并能进行系统的对译。使用非罗马字母的国家,要按照科学的原则,提供一种统一的罗马字母转写方案,经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批准后作为国际标准使用。转写方案已获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国家有中国、伊朗、保加利亚、南斯拉夫、埃塞俄比亚、以色列、柬埔寨、俄罗斯等。
    第三,统一地名名词术语。
    联合国地名专家组设立了地名标准化名词术语工作组,对100多条地名标准化技术词汇用中、英、法、俄、西班牙、阿拉伯6种文字进行对等释义。
    第四,确定国际公有领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原则。
    跨国地理实体名称不一致的,有关国家地名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商促成统一,在达成协议前,国际上应对不同的名称及其书写均予承认;海底地理实体通名应反映其自然特征,新拟定的通名术语必须符合国际海底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准化准则的要求;海底地理实体的专名要简洁明确,译写时必须音译,以陆地知名地名命名时,其书写必须与陆地名称一致;宇宙地理实体的命名,遵循宇宙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规则,不同星体上每类地理实体固定使用某类名称,小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一般在大地理实体名称后附加罗马字母或经纬度坐标,用以命名宇宙地理实体的科学家、作家、画家、音乐家等人名的名单,由各国提供。
    第五,减少外语惯用名。
    新成立的国家的名称不得采用外语惯用名,其他外语惯用名要尽可能减少,确需保留的也要括注当地或官方地名的书写形式。
    第六,发布标准地名。
    即通过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的形式,方便人们使用标准地名,加大地名国际标准化的宣传力度,推动地名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七,规范地名信息系统。
    包括地名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编码体系、数据格式、数据库结构、内容等。

(三)地名国际标准化措施
    1、建立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专家组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地名标准化问题,下设工作组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已成立的有单一罗马化工作组、地名术语工作组、海底和海上地理实体名称工作组、宇宙地理实体名称工作组、世界地名词典工作组、地名培训工作组、地名数据自动化处理工作组、国家名称工作组、地名数据档案工作组、执行和评价工作组、宣传和基金工作组等。
    2、定期召开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定每5年召开一次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决定地名标准化重大问题。
    3、开展国际合作。包括联合国地名专家组及各语言/地理分部经常性的活动、各国相互交换地名资料、对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与国际地理协会、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组织合作,对有关方面使用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标准和规范等。
    4、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经社事务部制图处负责地名国际标准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出版地名刊物,交流地名标准化情况。
    5、联合国成员国建立地名机构,促进地名国家标准化,为地名国际标准化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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